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宇即許庭嘉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
6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
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