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31號
PTDV,112,司拍,131,2023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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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甘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甘鳳珠分別於民國110年7月27日 及111年5月21日,簽發本票各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①800,000元、②1,5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2年5月27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於①110年7月28日及②111年5月 23日分別以其所有坐落於①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同 段360建號及②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同段1013建號之 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①960,000元、②1 ,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 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 有費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40年7月26日及②141年5月 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2紙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後,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①800,000元、②1,500,000 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甘鳳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60-12 0 0 123.90 全部 002 屏東縣 內埔鄉 光明 1163-3 0 0 127.67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60 光明路292巷42號 龍頸段1060-12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樓房 一層23.65、二層61.61、三層61.61、四層61.61、門廊面積1.90、停車空間36.07、突出物面積24.99,總面積271.44 全部 002 1013 興安街11號 光明段1163-3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樓房 一層61.52、二層59.56、三層59.56、四層30.69,總面積211.3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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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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