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2年度,149號
PTDV,112,司家補,149,202310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49號
聲 明 人 郭建芳

聲 明 人 郭俊得

聲 明 人 郭佳俊

聲 明 人 郭雅慈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靜慧

法定代理人 郭建林

聲 明 人 郭建林

聲 明 人 郭亮志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淑真

法定代理人 郭峯隆

聲 明 人 郭峯隆

聲 明 人 郭黃猜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郭明水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