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藍子涵即洪藍子涵、藍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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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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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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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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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民國112年2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
台幣(下同)4,147元,上開保單價值20,238元,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6月26日陳報狀、債務人112年2月21日陳報狀、
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又上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價值及存款,業經
債務人提出同額現款24,385元(20238+4147=24385)代之,已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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