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6號
PTDV,112,司執消債清,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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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藍子涵洪藍子涵藍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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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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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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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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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民國112年2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 台幣(下同)4,147元,上開保單價值20,238元,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6月26日陳報狀、債務人112年2月21日陳報狀、 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又上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價值及存款,業經



債務人提出同額現款24,385元(20238+4147=24385)代之,已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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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