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展毅即吳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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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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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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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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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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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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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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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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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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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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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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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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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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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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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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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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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6
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
,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3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國壽字第1120030160號函、稅務電
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
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
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2年7月17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
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
再於同年8月1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
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如
附表所示代繳及解交之金額,合計新台幣600,840元,已由
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新台幣(下同)147,020元、0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72,653元、364,534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通知保險公司將保單解約,並將上開金額解交至本院。 存款 債務人於屏東縣農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16,63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其他 一、對第三人張明得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8萬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618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41886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422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4884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張明得111年並未申報所得,亦未投保勞保,又債務人自103年起聲請執行均無效果,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對第三人廖春媚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20萬元,及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000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10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2199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廖春媚已於109年8月29日死亡,並無遺產,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亦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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