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7248號
PTDV,112,司執,67248,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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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24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冠蓁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夏長清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壽險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 在高雄市鹽埕區,有債務人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資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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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