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84號
PTDV,112,司催,84,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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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曹總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
判費。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支票號碼欄(應記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00000
00)。
㈡發票日欄(應為民國112年6月3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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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