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42號
PTDV,112,司促,9842,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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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方謝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方謝美珠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方謝美珠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9月8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 請人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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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