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031號
PTDV,112,司促,1203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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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再興
債 務 人 繆馮碧娥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段00巷00號

馮繆以祥



林侏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3,500元,及自民國112
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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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