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屏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李玉雲
債 務 人 邱正雄
林敏雪
邱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5,293元,及其中新臺
幣484,100元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