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741號
PTDV,112,司促,1174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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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426元,及自民國112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竹君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5月14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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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