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683號
PTDV,112,司促,1168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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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陳冠宇許庭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庭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3,569,00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庭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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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