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669號
PTDV,112,司促,1166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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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姜毅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段000巷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姜毅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
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10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⒈消費本金:16,05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⒉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
息計算:1,032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⒊逾期費用:
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6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50元 林姜毅 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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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