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538號
PTDV,112,司促,11538,2023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鋐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鋐澤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新園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 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