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478號
PTDV,112,司促,1147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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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聖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15元,及其中新臺幣1,560
元部分,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68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442元,及其中新臺幣4,44
2元部分,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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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