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7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慶宏於民國110年11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
起至民國117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6日止累計118,629元正未
給付,其中109,253元為本金;9,3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慶宏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48,099元正未給付,其中47,274元
為消費款;82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4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253元 陳慶宏 自民國112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47274元 陳慶宏 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