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姚一凡即姚俞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姚一凡即姚俞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27日止累計53,095元正未給付,其中49
,395元為消費款;2,472元為循環利息;1,228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4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95元 姚一凡即姚俞靜 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