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332號
PTDV,112,司促,11332,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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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志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淑敏鍾任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鍾任斌為連帶保證人,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
吳淑敏鍾任斌「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及數量為「債務人吳淑敏鍾任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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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