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322號
PTDV,112,司促,11322,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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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雄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文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切結書,兩造約定維修費55萬元,由債務
人自民國111年3月起每月清償1萬元。又債權人陳稱債務人
已清償2萬元,則債務人係自111年5月起未依約履行,計至1
12年10月,已屆清償期未清償之金額為18萬元。故請提出得
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18萬元,或兩造有約定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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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好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