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294號
PTDV,112,司促,11294,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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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劉春桃南國雅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4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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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