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218號
PTDV,112,司促,11218,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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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基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基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7日止累計22,317元
正未給付,其中19,924元為消費款;1,193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2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24元 蔡基正 自民國112年0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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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