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096號
PTDV,112,司促,11096,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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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竣傑蔡秋香之繼承人、張竣程
蔡秋香之繼承人、張雅雯蔡秋香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5請求利息之釋明文件(即於
起息日之定儲利率月變動指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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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