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009號
PTDV,112,司促,11009,202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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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


債 務 人 蔡英琴


阮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
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5日止,逾期本金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25日止,逾期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8日
止,逾期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另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0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2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觀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107年4月25日簽訂之貸款借據
契約,兩造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債權人公告基
準利率加3%為約定利率,本金改按約定利率加二成計息,暨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全國農業金庫公告基準
利率自111年5月9日起至111年5月25日止為2.427%,自111年
5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5日止為2.679%,自111年8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7日為2.805%,均加一成後,利率分別為2.669
7%、2.9469%、3.0855%,故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部 分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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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