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蔡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臣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呂清源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5月均任職
於臣洋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二、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已逾本院111年度司執字67380號移轉命
令附表之債權數額,故請確認請求數額,並提出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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