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620號
PTDV,112,司促,10620,2023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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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78,325元,及自民國112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5,357元,及自民國112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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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