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
債 權 人 張振宏
債 務 人 林靄延
顏菁慧
林盟竣
一、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3,980,000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