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314號
PTDV,112,司促,10314,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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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張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760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98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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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