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顥閔
債 務 人 楊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82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現金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0,589元及其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
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以本金新
臺幣30,589元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
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並未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0,589元
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之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