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鍾麗英即鍾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437元,及其中新臺幣86,7
71元部分,自民國93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