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93號
PTDV,111,訴,793,2023101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 告 陳明輝(原名陳咏哲)

陳玉貞
陳殷昌

陳咏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黃榮福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
被 告 郭玉嬌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前方應更正補充「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黃榮福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及事實及理由欄「八、」後方應更正補充「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 誤,應予補充記載,而該補充記載不影響判決主文及意旨,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