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34號
PTDV,111,司執消債清,34,2023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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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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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上列聲請人因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清算事件,報請酌定
管理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9,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佘宗雄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0月19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變價。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坐落 高雄市○○區○鎮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 00,上開土地由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12年9月27日止 ,經6次公開拍賣均無人買受,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 債務人。如前所述,本件變價程序業已終止,聲請人報請酌 定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斟酌本件變價程序之繁雜程度、標的 物價值、債權總額等一切情狀,酌定其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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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