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20號
PTDV,111,司執消債清,20,2023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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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即
清算管理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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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上列聲請人因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清算事件,報請酌定
管理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9,8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明熴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13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債務人林明熴清算財團之變價。本件 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18896分之1181及同段497-6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72分之3,上開土地於112年7月19日進行第一次拍賣,嗣 經拍定人林明宗投標買受並繳清價金在案。本件變價程序業 已終止,聲請人報請酌定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斟酌本件變價 程序之繁雜程度、標的物價值、債權總額等一切情狀,酌定 其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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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