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韶卿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
新台幣(下同)113萬1,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