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6號
PTDV,106,重訴,116,2023102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MHU DIMAS AMAN HAKIM



MUH SUBUR MAKMUN

LINDA CINTIA PRAB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陳凱治
陳金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 度偵字第10324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嗣改分112年度調 偵字第813號,下稱另案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茲因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有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 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