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36號
PTDM,112,附民,636,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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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 告 林若婕
被 告 陳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金訴字第32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宓慈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 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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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