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86號
原 告 邱芯瑜(原名:邱馨儀)
陳軒萱
被 告 莊景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05號,原
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 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送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