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28號
PTDM,112,附民,328,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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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沈大民

廖彩惠
宋智傑
藍翊嘉
被 告 吳佩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等之訴及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一、二、三、四)。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等 之訴,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均應併 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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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