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騰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陳冠穎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龔翌綸
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律師
柯伊馨律師
李佳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232號、112年度偵字第9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