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更二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新展 (已歿)
相 對 人即
應 受 財產
沒 收 之人 王薇欣
王珮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都市計畫法等案件(106年度偵字第5950
號、第59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 定,應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 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 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 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同旨);且 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55條之37亦明文之。再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 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經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一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財產單獨宣告沒收,然聲請 書並未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記載應沒收財 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
等事項(其餘詳如附件二裁定之理由欄四),其聲請程式即 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予 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