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87號
PTDM,112,聲保,87,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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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沛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沛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沛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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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