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俊鳴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俊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俊鳴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10年2月9日入監執行撤銷假 釋之另案殘餘刑期8月(自109年2月9日至109年10月8日)執 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期間插接執行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266日(自110年9月27日至111年6月19日),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