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承恩
具 保 人 周郁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郁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查本件被告方承恩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周郁珍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另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 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被 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且 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 ,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檢錦福112執更3 01字第1129030887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屏東地檢署屏檢錦福 112執更301字第1129033823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全國前案簡 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