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3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6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偉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偉嘉自民國108年間,受僱於賴茂松所開立址設屏東縣○○鎮 ○○路000○00號之潮新肉品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司機、收取貨 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李偉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日期 」欄所示之日期,自業務上所持有之公司貨款中,將如附表 「侵占貨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占為己有。嗣經公司會計郭 芷妤核對公司應收受之貨款金額,發現短少,始查悉上情。 案經賴茂松即潮新肉品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 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偉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郭芷妤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賴茂松於偵查中 之證述。
㈢員警偵查報告、同意書、貨款明細、111年6月份、7月份被告 侵占款項一覽表、潮新肉品有限公司銷貨單、經濟部110年8 月16日經授中字第11033508230號函及潮新肉品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被告反覆利用職務上機會為業務侵占之行為,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即為已足。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同為業務 侵占之人,其犯罪情節未必盡同,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 因個案而異,然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則屬 相同,可謂甚重。本院審酌被告侵占手段尚屬平和,侵占金 額非鉅,倘不論其情節輕重,均按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規定 ,而一律論處本罪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6月,顯不符合罪 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本件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自屬法重 而情輕,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令給予宣告 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為送貨司機,同時負責收取貨款,不知謹守分際 ,盡忠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 ,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賴茂 松成立調解,有屏東縣○○鎮○○○○○000○○○○○000號調解筆錄、 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112年度調偵字第32號卷第5頁 、第7頁),足見犯後深具悔意,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 第4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如附表總計之金額,雖均屬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惟 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前已述及,如被告確實依調解條 件履行,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告 訴人亦可依法以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是本院認被 告與告訴人就本件所成立之調解條件,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 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件仍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 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侵占貨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6月2日 10,000元 2 111年6月3日 400元 3 111年6月10日 5,231元 4 111年6月14日 3,000元 5 111年6月16日 12,000元 6 111年6月16日 2,166元 7 111年6月17日 6,390元 8 111年6月21日 22,000元 9 111年6月22日 30,000元 10 111年6月23日 32,010元 總計 123,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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