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2年度,12號
PTDM,112,智簡,12,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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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秋燕


輔 佐 人 周展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27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智易字第1號),被告於準備
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秋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除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 行「108年12月間起」更正為「109年5月15日起」;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周秋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 第185頁)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上 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故修正後之上開條文屆至本 案宣判時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 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 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基於單一之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5月15日起 至109年10月30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止,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
 ㈣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同時侵 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無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佐,素行尚可。考量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 標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在商品行銷及品 質改良,始使該等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竟為圖 私利,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衡以本案受侵 害之商標權人數甚多,造成數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甚鉅, 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其未能正視商標權人之 權益,危害國家保障智慧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 後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並與一部分告訴人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英商艾須特貝 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 履行上述告訴人部分賠償,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95-196、203頁)存卷可參。惟被告迄 仍未與其餘複數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犯罪所 生損害未受完全彌補。暨考量被告之罪動機、目的、手段及 其他告訴人與被害人即商標權人陳報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3 、65、69、81、83、91頁);且本案扣案之非法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數量繁多。暨考量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8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至上開業經和解成立之告訴人雖表示同 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96、203頁) ;然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販賣仿冒品之 時長、受侵害之商標權人數甚多、扣案之仿冒品數量及種類 繁多等情狀,為使被告深切自省避免再犯,而認仍有執行原 宣告刑之必要,不宜緩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案仿冒商 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290元,雖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 上開290元固為被告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既 與上述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已履行部分賠償金額,業如前述 ,其已履行之賠償金額已超過上開犯罪所得。又觀諸查扣現 場之照片(見偵卷第37-45頁),被告所陳列商品甚多,並 無證據認定全部均係仿冒品,是被告應非專以販賣仿冒品為 業,上述和解成立賠償總金額應已超過被告販賣仿冒品實際 所得,則本案倘若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將 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衣服 1件 警方購證物品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256 2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85 3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衣服 93 4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褲子 219 5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外套 28 6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帽子 23 7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 130 8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褲子 46 9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外套 19 10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衣服 21 11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褲子 12 12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外套 6 13 仿冒FILA商標之衣服 86 14 仿冒FILA商標之褲子 4 15 仿冒POLO商標圖樣之衣服 50 16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450 17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頭套 28 18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 356 19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 10 20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 85 21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褲子 44 22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內褲 26 23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褲子 48 24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衣服 149 2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褲子 112 2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外套 20 2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 101 2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 28 29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內褲 16 30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衣服 16 31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褲子 20 3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8 33 仿冒角落小伙伴商標圖樣之衣服 20 34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圖樣之衣服 8 35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衣服 20 36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褲子 1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71號  被   告 周秋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秋燕可預見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係 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 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 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 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況該商標權人所生產 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 ,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 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然周秋燕可預見前情,且知悉其 所販售之商品,其上所標示之圖樣,未得上述商標權人之同 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竟基 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08 年12月間起,在屏東縣○○鄉○○路00○00號陳列仿冒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109年8月19日 前某時許,至上址向周秋燕以新臺幣(下同)290元購得仿 冒CHAMPION商標衣服1件後,送請鑑定,認係仿冒品,警方 嗣於同年10月30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 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附表二所示商標之商品2,662件,周秋 燕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290元,前開扣案商品經送請鑑定確 認係仿冒商標商品(附表二編號10所示商品其中18件除外)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 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 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周秋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固不否認在店面陳列如附表二所 示之童裝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賣童 裝20幾年了,扣案衣服不是我進貨的,原來經營的人住院, 我於109年5月間才接手,進貨70元,就賣100元,進貨140元 就賣200元,進貨200元就賣290元,我不知所賣童裝係仿冒



品等語。然查,被告既係長期販賣童裝,顯見被告對於童裝 之品牌、價格均應非常熟識,否則無從與他人競爭,亦無從 獲利營生,而被告所販售之童裝均綴有相當知名品牌之圖案 ,被告以低廉之價格進貨,且無可靠之進貨來源,理應知悉 所進貨品並非來自原廠之公司貨,是被告辯稱不知所販售之 童裝係仿冒品,顯係犯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被告 涉犯上開犯行,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 如附表二所示扣案之商品(編號10所示商品其中18件除外) ,經鑑定均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誤,此有台灣耐基商業有 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 明書、鑑定報告、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4日斐管字第0000000號、檢 視報告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鑑定報告、鑑價報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仿冒品 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 公司鑑定證明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香港 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是 被告上開辯解,應屬無稽,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 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自108年12月間起至109年10月30日遭警查獲時 止所為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具有時空密接關係,且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仿冒商品(編號10所示商品其中18件除外),請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290元,併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商 品其中18件之行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罪嫌等語。惟查,附表 二編號10所示商品其中18件因商標不同不予鑑定乙情,有冠 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稽。復觀諸 上開扣案商品之外表,並無明顯可資分辨出該商品係仿冒品



之處,是以,附表二編號10所示商品其中18件商品既無任何 積極證據可資認明係仿冒商品,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何違反 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之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周 亞 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 健 興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指定 使用商品 商標權人 1 NIKE圖樣 第00000000號 衣服類商品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未據告訴) 2 JORDAN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美國百慕達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3 CHAMPION 圖樣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同上 美國HBI品牌服裝公司 (未據告訴) 4 SUPREME 圖樣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同上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5 FILA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盧森堡商裴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提出告訴) 6 POLO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未據告訴) 7 adidas圖樣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同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提出告訴) 8 PUMA圖樣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同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提出告訴) 9 Peppa Pig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提出告訴) 10 HELLO  KITTY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11 MY MELODY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12 CHANEL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瑞士商香奈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13 Sumikkogurashi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14 櫻桃小丸子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15 哆啦A夢 圖樣 第00000000號 同上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256 2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85 3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衣服 93 4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褲子 219 5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外套 28 6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帽子 23 7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 130 8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褲子 46 9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外套 19 10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衣服 39 11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褲子 12 12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外套 6 13 仿冒FILA商標之衣服 86 14 仿冒FILA商標之褲子 4 15 仿冒POLO商標圖樣之衣服 50 16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450 17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頭套 28 18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 356 19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 10 20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 85 21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褲子 44 22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內褲 26 23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褲子 48 24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衣服 149 2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褲子 112 2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外套 20 2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 101 2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 28 29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內褲 16 30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衣服 16 31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褲子 20 3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8 33 仿冒角落小伙伴商標圖樣之衣服 20 34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圖樣之衣服 8 35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衣服 20 36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褲子 1 共 計 2,66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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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