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啓文(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496號、第1497號、第1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年5月6日繫屬 本院,因被告罹病不能到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在案,嗣 被告於本案繫屬後業於112年10月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