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宗炳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被 告 李圻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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