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8號
ILDV,112,消債更,58,2023102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莊雅芬
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2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及債務 人各自所提具體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二、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 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 且整理成冊供核。
三、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 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有無提供住宿、膳 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 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四、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 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 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 單據整理成冊。
五、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若有,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應含記事欄記載)及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 之證據資料供核;若無,請說明其理由。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 109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 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 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 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八、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 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 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
十、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 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 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 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即110年10月11日)前2年期間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 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 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據聲請人陳報現每月收入約3萬元, 每月必要支出約2萬9,076元,無可處分財產。則如法院裁 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 務之說明。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分配金額(按:更 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而有 更生無實益情事)。
十三、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應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