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8號
ILDV,112,救,18,202310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蔚

代 理 人 郭美春律師
賴佳慧律師
相 對 人 宜進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 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 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 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 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為聲請人即勞工因職業 災害請求其僱主即相對人給付職災補償之勞動訴訟,現由本 院以112年度勞專調第1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經本院調取並 審閱前揭卷證,聲請人提起本訴所執事實及理由,尚須經法 院調查及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難謂顯無勝訴 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1/1頁


參考資料
宜進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