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張上璽 原住宜蘭縣○○鄉○○路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 聲請人日前以掛號將如附件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惟信函因「遷移」遭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故 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上開通知,業據 其提出郵局掛號退回函件為證,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 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