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李麗凰
相 對 人 林麗娜(英文LINA˙AISAH)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 聲請人日前以掛號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居住地址,惟信 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故 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附件所示之通 知,業據其提出郵局掛號退回函件影本等為證,並有相對人 之配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緣相對人為外籍人 士,嗣經本院發函內政部移民署查明有無其個人身分資料及 函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信 件地址,經該分局函覆幾經訪查皆無所獲,此有內政部移民 署及分局回函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 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